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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徐某、王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葛某某
李瑶(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
徐某
王某某
周光荣(湖北仙桃法律援助中心)
杜左军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葛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瑶,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某,无职业。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某,无职业。
上述二
被申请人的
委托代理人:周光荣,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杜左军。
再审申请人葛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徐某、王某某、杜左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2)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鄂汉江中民申字第0004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瑶、被申请人徐某、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光荣、被申请人杜左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王某某与杜左军、葛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并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2)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杜左军、葛某某赔偿徐某、王某某经济损失78177.92元,杜左军、葛某某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杜左军、葛某某负担。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葛某某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新的证据证明葛某某不是侵权房产的物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葛某某不承担责任。
书记员胡婷


审判长:苏哲
审判员:葛雅琴
审判员:崔兆伟

书记员: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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