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淦、韩丽娟,河北方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海滨,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郝某,男,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系冀D×××××号车辆所有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河北省肥乡经济开发区民生北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89652852R。法定代表人:郑永强,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向辉,该公司员工。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徐海滨、郝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葛某某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
审判员 李晓红
书记员: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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