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葛叶嫣,女,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委托代理人:周存鹏,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锋,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保全人:习秀丽,女,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身份证号码×××。
申请保全人:李英民,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坨营镇,身份证号码×××。
被保全人:崔涵,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身份证号码×××。
在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习秀丽、李英民与被保全人崔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葛叶嫣对本院作出的(2018)冀0224财保219号民事裁定将肇事车辆×××牌号小型轿车予以就地扣押不服,以案外人的名义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李英民、习秀丽与被保全人崔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申请保全人李英民、习秀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冀0224财保219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肇事车辆×××牌号小型轿车予以就地扣押(现存放于滦南县交警大队事故组停车场)。2018年11月9日,本院受理申请保全人李英民、习秀丽等与被保全人崔涵、异议人葛叶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该案尚未审结。
另查明,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了其与被保全人崔涵于2018年8月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离婚证及涉案车辆的保单,欲证实涉案车辆已于双方离婚时协议归异议人所有。
本院认为,虽异议人葛叶嫣以案外人的名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本院诉前财产保全过程中对涉案标的的扣押,但申请保全人李英民、习秀丽等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将异议人葛叶嫣列为被告,因此,异议人葛叶嫣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进行审查。因该民事诉讼尚未审结,异议人葛叶嫣作为车主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尚无定论,本院在诉前财产保全过程中,将涉案标的扣押并无不当。因此,异议人葛叶嫣所提异议理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葛叶嫣要求解除(2018)冀0224财保219号民事裁定对×××牌号小型轿车扣押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宇江
审判员 贾会生
人民陪审员 鲁敏
书记员: 史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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