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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葛某光诉咸宁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葛某某
黄勇(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邹勇代理权限
葛某光
葛某某
咸宁市中医医院
姜涛代理权限
何于华(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葛某某。系死者郑晚元的儿子。
委托代理人黄勇,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邹勇。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葛某光。系死者郑晚元的儿子。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系原告葛某光的弟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咸宁市中医医院。住所地:咸宁市温泉滨河西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和,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姜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于华,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咸宁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咸宁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何利平
审判员:阮跃思
审判员:施龙兵

书记员: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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