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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杜某某等与崔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葛某某。原告:杜某某。原告:杜金山。原告:杨素英。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被告:马宝灵。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宝泉,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负责人:王青,总经理。

原告葛某某、杜某某、杜金山、杨素英与被告崔某某、马宝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葛某某、杜某某、杜金山、杨素英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杜某某、杜金山、杨素英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某、杜某某、杜金山、杨素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4.00元,由原告葛某某、杜某某、杜金山、杨素英负担。

审判员  刘瑞华

书记员:甄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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