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藁城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云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海双,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葛某某于2017年2月22日乡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甘金中
书记员:赵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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