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渠绍静,北京市蒲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原审被告:高达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
葛某申请再审称:原审不顾及申请人未偿还欠款原因,不审申请人提出的反诉请求,甚至还给申请人的反诉设置障碍,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处置不公。葛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李某针对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提出意见称,尊重一审、二审的判决和裁定,不同意本案进入再审。
再审申请人葛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原审被告高达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7)黑8103民初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18年9月19日公开进行了询问,再审申请人葛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渠绍静,被申请人李某到庭参加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黑8103民初91号民事判决,葛某提起上诉后,于2017年11月14日撤回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葛某提出的再审请求,主张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处置不公,但未提供相关事实及新证据,故本院对葛某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葛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葛某的再审申请。
代理审判员 叶长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