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松
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葛广忠
葛兴隆
原告张清松,农民。
委托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广忠,成年,农民。
被告葛兴隆,成年,农民。
张清松与葛广忠、葛兴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四年五月六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四年七月一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清松及其委托代理人勾慧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广忠、葛兴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二被告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葛广忠、葛兴隆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清松货款80000元。
二、二被告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二被告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葛广忠、葛兴隆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清松货款80000元。
二、二被告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长:马春发
审判员:商宝刚
审判员:耿艳海
书记员:张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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