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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钟某某国营东某种畜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钟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某国营东某种畜场。住所地:钟某某九里回族乡。法定代表人:王中全,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忠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钟某某。原审被告:张益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钟某某。

上诉人葛某某、钟某某国营东某种畜场因与被上诉人李忠贵、原审被告张益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钟某某人民法院(2017)鄂0881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葛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未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提出司法救助申请。钟某某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8年1月11日向上诉人葛某某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自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葛某某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葛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熊俊华
审判员  邓中华
审判员  李 欢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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