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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葛某某。委托代理人尹玉伟,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高洁
书记员: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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