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葛某某与泊头市郝村镇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赵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葛某某
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泊头市郝村镇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赵某某
褚良俊
张国霞

原告葛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头市郝村镇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葛世杰,村委会主任。
被告赵某某,农民。
被告褚良俊,农民。
被告张国霞,农民。
葛某某与赵某某、褚良俊、张国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五年三月十一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五年六月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勾慧泽,被告赵某某、褚良俊、张国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泊头市郝村镇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及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可以证明原告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未出现法定调整土地的情形,并且是依法进行调整情况下,郝村镇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将诉争土地再次承包给三被告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故三被告应返还原告的“公路西”承包地1.72亩。鉴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应给予其一定的准备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  、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褚良俊、张国霞返还原告在泊头市郝村镇万某某村的“公路西”承包地共计1.72亩(具体位置见查明部分)。限判决生效后的下一个耕种期开始前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及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可以证明原告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未出现法定调整土地的情形,并且是依法进行调整情况下,郝村镇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将诉争土地再次承包给三被告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故三被告应返还原告的“公路西”承包地1.72亩。鉴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应给予其一定的准备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  、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褚良俊、张国霞返还原告在泊头市郝村镇万某某村的“公路西”承包地共计1.72亩(具体位置见查明部分)。限判决生效后的下一个耕种期开始前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审判长:马春发
审判员:商保刚
审判员:耿艳海

书记员:张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