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葛书志,男性,53岁,1961年4月12日,汉族,地址: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代理人沈宗铉,
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丽,
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佳木斯利峰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佳木斯市向阳区通江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曲晓安。
委托代理人吴春鹏,
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葛书志、
佳木斯利峰大酒店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葛书志委托代理人沈宗铉、贾丽与上诉人
佳木斯利峰大酒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春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莹
审判员 高明峰
审判员 王雪洁
书记员: 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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