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某
王某某
葛某某
王某某
张某
唐沂军(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
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
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原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郝村镇万寨村10号。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郝村镇千里屯村182号。
原告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郝村镇千里屯村272号。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郝村镇万寨村10号。
委托代理人唐沂军,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56324267-9
法定代表人高学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葛某某、王某某、葛某某、王某某、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葛某某、王某某、葛某某、王某某、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锡和
审判员:宋学亮
审判员:常青
书记员: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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