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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11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D*****号白色雪佛兰轿车,沿萧县**镇**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检测,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2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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