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7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L*****号长城牌小型轿车,从萧县**镇**小区沿淮海路向东行驶至与中山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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