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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检检二刑诉〔2019〕68号

2020-12-29 尘埃 Comments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张玉友,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人张玉友于2008 年 3月24日、2008 年7月2日、2013 年 4月24日、2013 年 8月22日、2016 年 6月28日均因盗窃,被昆山市公安局分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十五日、十五日、十五日、十五日;2008 年 6月20日因盗窃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09 年8月21日因盗窃被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2009 年 4月28日、2014年3月28日、2015年2月28日、2016年5月4日、2017年 3月21日、2018年9月4日均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张玉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北利(曾用名叶世荣),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北省罗田县人,住湖北省罗田县**镇**山村**组。被告人叶北利于2012 年 5月21日、2015 年 6月24日均因盗窃,被昆山市公安局分别处行政拘留五日、十四日;2013年9月27日、2015年3月23日、2016年4月12日、2018年9月4日均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叶北利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俊民,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河南省杞县人,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乡**村**组。被告人侯俊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9日、2018年11月5日分别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2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侯俊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玉友、叶北利、侯俊民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于2019年10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张玉友、叶北利、侯俊民三人一起到萧县**镇**小区**栋**室陈某甲家,被告人张玉友使用开锁工具将陈某甲家大门打开,后在门口负责望风,被告人叶北利、侯俊民进入陈某甲家中窃取人民币37000元及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个、金耳钉一对、金18K钻石戒指一枚。经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26748 元。

被告人张玉友、叶北利、侯俊民于2019年7月1日被萧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萧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玉友、叶北利、侯俊民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

6.萧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友、叶北利、侯俊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玉友、叶北利、侯俊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娜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玉友、叶北利、侯俊民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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