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韩某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12月18日被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同年12月23日被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同许某某、宋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萧县马井镇朱集村烧烤店吃饭时,无故殴打邻桌吃饭的杜某某、杜某甲等人,致杜某某、杜某甲受伤。经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杜某甲面部、左眼部及胸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主动到萧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发破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杜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杜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及同案犯许某某、杨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萧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侠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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