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0********,汉族,大学文化,萧县**乡**村**场负责人,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萧县**乡**村**场工人,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许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听取了两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和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桥梁预制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负责萧县**乡**村**场工作。2020年6月17日早上,被告人李某甲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安排萧县**乡**村**场搅拌机操作工许某某和杂工李某乙到该场清理搅拌机内残渣,李某乙到搅拌机内清理残渣时,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将搅拌机断电,当日上午10时20分许,搅拌机意外运转,致使李某乙死亡。经鉴定,李某乙符合腹部被钝器作用致肝肾破裂合并大出血导致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报警,后在案发现场经萧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许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两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许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被告人李某甲、许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二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前进
检察官助理:朱亮晶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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