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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检检一刑诉〔2020〕160号 

2020-12-29 尘埃 Comments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因其同事饶某某怀疑其女儿拿了她的口红向其索赔,而与饶某某发生争执,后互相厮打,田某某将饶某某鼻骨打伤,经鉴定,饶某某的鼻骨损伤符合轻伤二级。

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被萧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群

检察官助理:石腾飞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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