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石某某于2009年5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村**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王某乙于2010年3月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王某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台前县人,住台前县**村**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石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补充侦查证据于2018年5月15日、7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14日、8月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5月3日、9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1.2017年11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萧县**宾馆附近,将约0.6克甲基苯丙胺以500元价格卖给张某某。
2.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在萧县**小区附近,将约0.4克甲基苯丙胺以300元价格卖给张某某。
3.2017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萧县**宾馆附近,将约0.4克甲基苯丙胺以290元价格卖给张某某。
4.2017年12月初,被告人刘某甲在萧县**幼儿园附近,将约0.7克甲基苯丙胺以500元价格卖给张某某。
5.2017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以200元价格卖给王某丙,后让吴某某(另案处理)将冰毒放置萧县**洗浴的空调外机上,后被王某丙取走。
6.2017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萧县柏星小学附近,将约0.5克甲基苯丙胺以700元价格卖给王某丙。
7.2017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萧县**超市附近,将约0.4克甲基苯丙胺以700元价格卖给王某丙。
8.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在萧县**宾馆附近,将约0.3克甲基苯丙胺以500元价格卖给王某丙。
9.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在萧县**小区**超市门口,将0.2克甲基苯丙胺以400元价格卖给欧某某。
10.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在萧县**派出所附近,将约0.2克以400元价格卖给欧某某。
11.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淮北市**院附近,将约1克甲基苯丙胺以1000元价格卖给穆某某。
12.2017年12月初,被告人刘某甲在淮北市**大厦附近,将约0.5克甲基苯丙胺以1000元价格卖给穆某某。
13.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刘某甲将约0.5克甲基苯丙胺以1000元价格卖给许某某,后让吴某某(另案处理)在萧县**宾馆附近将冰毒交与许某某。
14.2017年12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在萧县**隧道附近,将约1克甲基苯丙胺以1400元价格卖给许某某。
15.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在萧县**村附近,将约0.5克甲基苯丙胺以900元价格卖给许某某。
16.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将约0.3克甲基苯丙胺以500元价格卖给许某某,后让吴某某(另案处理)在萧县**道东附近将冰毒交与许某某。
17.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在萧县**宾馆附近,将约1克甲基苯丙胺以1000元价格卖给许某某。
18.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在萧县**小学附近,将约0.5克甲基苯丙胺以1000元价格卖给许某某。
19.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在萧县**幼儿园附近,将约0.5克甲基苯丙胺以1000元价格卖给许某某。
20.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在萧县**烧烤附近,将约0.5克甲基苯丙胺以500元价格卖给徐某某。
21.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在萧县**超市附近,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以300元价格卖给赵某某。
22.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时从其居住的萧县**宾馆**房间内搜到甲基苯丙胺净重11.79克。
被告人石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石某某伙同刘某乙(另案处理)在萧县**网吧附近,将约0.4克甲基苯丙胺以700元价格卖给郝某某。
2.2017年11月11日,被告人石某某伙同刘某乙(另案处理)在萧县**小区附近,将约0.5克甲基苯丙胺以800元价格卖给王某甲、李某某。
3.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石某某在萧县**宾馆附近,将约0.5克甲基苯丙胺以750元价格卖给王某甲。
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
1.2017年11月30日,何某某委托被告人王某甲代为自己购买毒品,在萧县**宾馆附近,被告人王某甲以750元价格在石某某处购得0.5克甲基苯丙胺,后以800元价格将0.5克甲基苯丙胺卖给何某某。
被告人王某乙的犯罪事实
1.2017年11月30日,刘某甲将约0.5克甲基苯丙胺卖给石某某,被告人王某乙明知黑色迎客松烟盒里放有冰毒,仍帮助其将该烟盒放置萧县**宾馆西侧桥面上。
被告人秦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秦某某在河南省**县,将约15克甲基苯丙胺以12000元价格卖给刘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朱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石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
本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甲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之刑罚之罪,是累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石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之刑罚之罪,是累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乙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之刑罚之罪,是累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秦某某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
附:
1. 被告人刘某甲、石某某、王某乙、秦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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