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萝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萝北县凤翔镇。
法定代表人孙连昌,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于季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萝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张炳生,黑龙江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萝北县人民政府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2014)萝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萝北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萝北县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萝北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0.00元,由上诉人萝北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琳 代理审判员 李文杰 代理审判员 张 宁
书记员: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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