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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北县人民政府与李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萝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萝北县凤翔镇。
法定代表人孙连昌,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于季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萝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炳生,黑龙江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萝北县人民政府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2014)萝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上诉过程中,被上诉人李某某于2016年2月13日死亡,其继承人有爱人张桂荣、子女李国凤和李国旺,三继承人要求参加本案诉讼,继续主张权利,故本案被上诉人变更为张桂荣、李国凤、李国旺。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萝北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萝北县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萝北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0.00元,由上诉人萝北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琳 代理审判员  李文杰 代理审判员  张 宁

书记员: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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