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莱芜鑫秀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赢牟东大街东首莱芜物流分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33439090xn。
法定代表人常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愈、罗威,均系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辰园配货中心,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大桥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202600245865。
经营者冯立勤。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鑫秀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莱城区辰园配货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诉请的内容为要求确认其为诉争票据的所有权人,并要求被告返还票据。本院认为,票据纠纷是指因票据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和因票据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纠纷,而本案系因票据所有权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与票据关系有关的纠纷,且本案被告莱芜市莱城区辰园配货中心及经营者冯立勤的住所地均为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周雷刚
书记员: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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