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莱州恒迈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潘风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平,枣强县晓时法律服务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枣强县宏邦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大营镇平安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石占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擎,河北子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州恒迈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强县宏邦皮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莱州恒迈盐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恒迈盐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2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341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3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永烈
书记员: 崔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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