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某。
委托代理人冯树立,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邓汝明。
本院受理原告莫某诉被告王某、王某某、邓汝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号房产,并已提供(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房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莫某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宜昌市夜明珠路××-××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立立 审 判 员 周乾坤 人民陪审员 周 游
书记员:徐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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