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
委托代理人刘子健,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蔡中舜,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
被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金某、施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于201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熊波
书记员: 赵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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