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八一街60号。
负责人张友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荣昊,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莫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莉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所有的冀C×××××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并约定为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5年3月25日至2016年3月24日。2015年7月10日1时许,原告司机郭乔彬驾驶冀C×××××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青乐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青乐线121公里100米时,与同向牛全有驾驶的冀F×××××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郭乔彬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牛全有无责任。冀C×××××号车经河北鑫广泰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该车更换配件金额为60805元,维修项目金额为4500元,残值为650元。原告支付公估费1940元,施救费3500元。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保险理赔款共计6944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于2016年2月10日前给付原告莫某某保险理赔款58000元。
二、原、被告别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768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莉炜
书记员: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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