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某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莫某尼尔基镇。法定代表人张宇,职务:经理。被告:多伦布某,男,出生年月不详,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多伦布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莫某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某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某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莫某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占一
书记员:德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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