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建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天,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后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第三人:泰兴市联发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大庆西路51号-8号。
法定代表人:莫隐。
原告莫建安诉被告张后生、张某某和第三人泰兴市联发航运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莫建安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建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莫建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40元,减半收取计10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昊
书记员: 邱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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