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赵文金,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莫某某,生于1969年1月19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代理人李枝斌,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曾真禄与被告开县江莫五金经营部、江华兰、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鄂0581民初795号民事裁定,对莫某某的银行存款采取了保全措施。曾真禄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结案,可以解除对莫某某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莫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开县支行××账户人民币90000元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莫某某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开县支行××账户人民币70000元的冻结措施;
三、解除对莫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县支行××账户人民币69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艾贻学
书记员: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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