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庆余
王某
王某某
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莫庆余
被告王某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庆余与被告王某、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莫庆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莫庆余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莫庆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莫庆余负担。
审判长:徐建民
书记员:韦士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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