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芳芳,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汤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莫某与被告黄某、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莫某称被告黄某已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0,000元归还,故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莫某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
审判员:沈佩鸥
书记员:李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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