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某
李艳敏(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李某
高西朝
申请人: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委托代理人:李艳敏,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男,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申请人:高西朝,男,石家庄市鹿泉区。
申请人莫某某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高西朝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莫某某提供其担保人李学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存款100000元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李学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存款1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某、高西朝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莫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李学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存款1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某、高西朝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莫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丽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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