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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某与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莫某某,系湖北驱火神消防器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赵洪友,湖北驱火神消防器材贸易公司法务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罗春玲,湖北驱火神消防器材贸易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新华,区长。
委托代理人胡景兰,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志龙,系武汉市江夏区交通运输局职工。

原告莫某某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保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洪友、罗春玲、被告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胡景兰、蔡志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莫某某在江夏区纸坊街武昌大道关山桥的私房一栋用于办公等,建筑面积861.31平方米。2010年3月,被告区政府为开展关山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立环境综治指挥部。2010年3月1日,关山桥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发出《致关山桥拆迁户的一封信》,内容为:“根据区委、区政府的会议精神,关山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现已全面展开,因道路建设的需要,须拆除B匝道临街院墙230米、房屋5幢、占用土地面积约2.3亩。……请各拆迁户于3月5日之前,将您所持有的土地证、房产证、身份证以及相关部门的批文,到公路局九楼办理登记手续”。
2010年6月28日,原告莫某某(乙方)与武汉市江夏区关山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环境综治指挥部,甲方)签订《关山桥环境综合整治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一、补偿费用及安置1、依据会议纪要及补偿办法,拆迁办公楼按协商价2000元/㎡进行补偿。办公楼设计有门面结构并用于营业的门面在拆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每平方米600元追加补偿。2、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乙方选择货币补偿的安置办法。3、根据前期甲、乙双方据实调查,确认办公楼面积696.7㎡,办公楼用于营业按政策应给予营业补偿面积222.8㎡。4、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共需补偿乙方办公楼面积696.7㎡,计人民币1393400元;属门面房面积222.8㎡,计人民币133680元。人行踏步42.3㎡,计人民币1015.2元。两相电表计人民币680元、水表计1520元、动力表计720元、土地计33500元、搬家费计1000元、过渡费计8112元、还建旋转楼梯计人民币260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佰伍拾玖万玖仟捌佰柒拾伍元整(¥1599875.00元)。详见附表,此为最终补偿。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责任4、甲方在拆除乙方房屋时,必须保证乙方剩余房屋的安全,如有损坏经专业部门鉴定照价赔偿。6、楼梯按协商价计入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之内,不再另行补充协议,房屋排污管道由甲方接通。(二)乙方的责任4、乙方如遇房屋拆迁困难,可交由指挥部拆除,但必须签字认可”。原告莫某某在协议上写明“房屋交由指挥部拆除”并签字。协议后附有室内设施附属物面积补偿清单,内容为:1、人行踏步42.3㎡,计人民币1015.2元;2、两相电表(2块)计人民币680元;3、土地67㎡计33500元;4、水表1块计1520元;5、动力表1块计720元;6、搬家费(1户)计1000元、过渡费计8360元;还建旋转楼梯计26000元,合计72795元。合同签订后,环境综治指挥部向原告莫某某支付各项补偿费等计1599875元,原告莫某某亦将协议约定相关的房屋交由环境综治指挥部拆除。2010年8月26日,环境综治指挥部办公室向原告莫某某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根据区委、区政府会议精神在关山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因道路建设需要,位于关山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房主莫某某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拆除了部分房屋面积。在拆除中为了保护剩余房屋的安全,将楼梯、厨房、卫生间及相联有关房屋一并拆除,不能正常使用。按照和房主签订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协议第五条内容‘甲方在乙方维改还原期间应积极配合做好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乙方施工顺利进行。’请区有关单位,在房主莫某某办理相关手续中给予帮助解决和减免收费事宜,使其完成在自有土地上房屋维改工作,早日方便其正常生活和工作。特此证明。”
2010年8月30日,原告莫某某发现其剩余房屋有安全隐患,即委托武汉市江夏区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所对剩余房屋281㎡的安全进行鉴定,该所作出夏房鉴定字(2010)60号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书,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该房建于80年代,砖混结构三层办公用房。经现场勘查,二层至屋面层1、3/A-B轴挑梁砼保护层风化、破损开裂,二层A-B/1-2轴楼板承载办不足;二层至屋面层A-B/1-4轴楼板产生顺板缝。根据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第5.4.13.4条之规定,该房屋属B级(危险点房)。处理意见:危险构件及损坏构件加固维修。原告莫某某交纳鉴定费1000元。原告莫某某多次向被告区政府所属的相关部门要求解决其危房问题,由于签订协议的环境综治指挥部已解散,故其要求设立机关的被告区政府处理亦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莫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申请对该危房形成原因及是否具有修复价值,如能修复,修复费用等问题进行鉴定。2014年1月13日,湖北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作出鄂科鉴字(2014)第001号鉴定意见书,第七项技术鉴定结论:1、对当事人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武昌大道关山口三层楼房在2010年6拆除后剩余部分经有关部门鉴定为B级“危险点房”是由房屋拆除造成的。2、该房剩余部分具有修复价值,修复费用为人民币拾伍万叁仟叁佰贰拾叁元玖角肆分(RMB:153323.94元)。
另查明,原告莫某某系湖北驱火神消防器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自己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租房协议,而未提交收取租金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房产证、土地证各一份、政府会议纪要、区政府会议纪要及补偿协议、房屋安全鉴定书及费用支出发票、协调工作证明、补加建筑图、房屋照片、情况反映报告及批复确定意见、信访回复函、租房协议、房屋未拆除时的照片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双方各持已见,致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2010年3月,被告区政府为开展关山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立环境综治指挥部。指挥部作为被告区政府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临时机构,其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设立该机构的被告区政府承担。该指挥部与原告莫某某就拆迁补偿签订协议并支付全部补偿款。经相关具有资质的鉴定部门依据正当程序做出鉴定意见,原告莫某某“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武昌大道关山口三层楼房在2010年6拆除后剩余部分经有关部门鉴定为B级“危险点房”是由房屋拆除造成的。该房剩余部分具有修复价值,修复费用为人民币拾伍万叁仟叁佰贰拾叁元玖角肆分(RMB:153323.94元)“。被告区政府应当支付该笔费用。原告莫某某为了确定剩余部分房屋的实际状况,进行鉴定所花费用1000元,被告区政府也应当赔偿。因拆迁补偿协议中已包含修建排污管道、人行踏步等费用,原告莫某某已获得补偿,其要求被告区政府再行补偿,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莫某某要求租金损失的请求,缺乏充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区政府的辩称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某某赔偿修复费用153323.94元、鉴定费1000元。
二、驳回原告莫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70元,减半收取6035元,鉴定费3300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8835元,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负担30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12070元,款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湖北省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玲霞 审 判 员  郑保民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书记员: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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