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鑫焱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旗甘河农场。法定代表人:聂忠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山,黑龙江卓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浩良河施壮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94号哈尔滨软件园小区A12栋16层13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朱守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彦青,男,该公司办公室职员。原审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杰玲林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旗巴彦乡兴农村。法定代表人:程杰玲,该合作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山,黑龙江卓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程杰玲,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杰玲林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社长,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山,黑龙江卓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鑫焱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浩良河施壮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杰玲林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原审被告程杰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7)黑8105民初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鑫焱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院的《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在指定的时间内没有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鑫焱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令江
审判员 胡 勇
审判员 刘卫中
书记员:王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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