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莘守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金茂,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被告:白相国,男,汉族,1969年12年1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莘守军与被告乔某、白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莘守军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莘守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莘守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4元,减半收取计1572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莘守军负担。
审 判 长 赵树春 审 判 员 阎利明 人民陪审员 罗 明
书记员:郑晓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