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荣某
曹鑫锋(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及荣某
泊头市华新机床量具铸造有限公司
李丽芹(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及荣某,学生。
委托代理人曹鑫锋,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及荣某。
被告泊头市华新机床量具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及荣某。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丽芹,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及荣某与及荣某、泊头市华新机床量具铸造有限公司(下称华新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被告辩称,原告的诉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被告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原告主张诉争土地自己拥有使用权,并提交与村委会签订的两份协议以及取得土地的交款凭证。我国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变更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而本案诉争土地原告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已经改变了土地用途,该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协议本身不合法。本案诉争土地的使用权,应由当地乡镇或者市级人民政府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第二款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被告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原告主张诉争土地自己拥有使用权,并提交与村委会签订的两份协议以及取得土地的交款凭证。我国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变更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而本案诉争土地原告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已经改变了土地用途,该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协议本身不合法。本案诉争土地的使用权,应由当地乡镇或者市级人民政府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第二款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清成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孙秀铎
书记员: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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