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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某某与张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军,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桥,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第三人张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第三人张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第三人张亮、张燕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某某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荣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 琳

书记员:杨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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