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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某与郭某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荣某
周宗江
温鹏飞
郭某某
付某某

申请人: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代理人:周宗江、温鹏飞,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
被申请人: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
申请人荣某诉被申请人郭某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荣某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某某、付某某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郭某某名下位于远安县鸣凤镇南门村三组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X-XX-X-XXX)予以查封。
申请人荣某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郭某某、付某某账户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1年;
二、若被申请人郭某某、付某某账户内存款不足40万元,则查封郭某某位于远安县鸣凤镇南门村三组(房产证号X-XX-X-XXX,面积258.84m²)的房屋,查封期限2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荣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郭某某、付某某账户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1年;
二、若被申请人郭某某、付某某账户内存款不足40万元,则查封郭某某位于远安县鸣凤镇南门村三组(房产证号X-XX-X-XXX,面积258.84m²)的房屋,查封期限2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荣某负担。

审判长:杨舒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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