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荣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跃民,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玉,该公司职员。
被告史淑秀,女,汉族,1979年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被告史淑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史淑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20元,减半收取471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马爱敏
书记员:薛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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