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亭县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
法定代表人:吕月英,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永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叶淑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刘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高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亭县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久、叶淑香、刘斌、高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亭县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亭县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军民
书记员:张长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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