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某某
李忠文(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
程丽君(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
黄道洪
原告: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代理人:李忠文,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丽君,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道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原告荣某某诉被告黄道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荣某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荣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计829元,由荣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荣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计829元,由荣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钢
书记员:张抗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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