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荣某某、任某某等与臧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荣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霸州市。系死者任玉双之妻。
原告任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霸州市。系死者任玉双之子。
原告任小莎,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霸州市。系死者任玉双之女。
委托代理人牛立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麟,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维奇(系村委会推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1号西单国际大厦9层,组织机构代码证58251757-8。
负责人唐凤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岗,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荣某某、任某某、任小莎与被告臧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菲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某某、任某某、任小莎的委托代理人陈麟、被告臧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维奇、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8日00时35分许,被告臧某某驾驶冀R×××××号小型轿车沿荣乌高速公路保津段由东向西行驶至保定方向812KM+380M处时,与横穿高速的任玉双及其人力三轮车相撞,随后冀R×××××号车撞向中央护栏,造成任玉双当场死亡,冀R×××××号车、人力三轮车损坏及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廊坊支队霸州大队认定,任玉双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臧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任玉双被送至廊坊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原告支付医疗费19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臧某某支付给原告丧葬费10000元,并支付尸检费1000元。原告等人与死亡受害人任玉双系霸州市胜芳镇红星街居民。
被告臧某某系冀R×××××号小型轿车所有人,该车在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被告臧某某支付给原告丧葬费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书面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此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廊坊支队霸州大队认定,任玉双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臧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臧某某所有的冀R×××××号小型轿车在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2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在首先交强险人身损失120000元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在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应由被告臧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臧某某先期支付的尸检费1000元、丧葬费10000元合计11000元,原告应予返还。因死亡受害人任玉双系霸州市胜芳镇红星街居民,故其死亡赔偿金按2015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计算为24141元/年×20年计482820元。丧葬费按河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为46239元/2计23119.5元。原告因受害人任玉双的死亡,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故本院酌情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此款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原告主张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7600元过高,故本院酌情按照河北省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计算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为24141元/年÷365天×3人×15天计2976元。原告主张交通费3100元过高,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尸检费1000元应为保险范围外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190元、死亡赔偿金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11019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402820元(482820-80000元)、丧葬费23119.5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2976元、交通费10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429915.5元的30%计128974.6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臧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尸检费1000元的30%计3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原告返还被告臧某某垫付的尸检费、丧葬费共计1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2元,由被告臧某某承担4727元,原告承担25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4752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或邮寄至霸州市法院立案庭)。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之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
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菲

书记员::马俏 霸州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 霸州市支行账号:04×××25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