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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某某与秦皇岛市抚宁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侠,河北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秦皇岛市。系原告的儿子。
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瑞金,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该学校职工。

原告荣某某与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荣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荣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迎辉
人民陪审员 苏洪林
人民陪审员 石艳艳

书记员: 王一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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