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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某某与张某某广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荣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张某某市康保县。
委托代理人:杨蕴华,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广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某某市宣化区沙岭子镇太师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1728831480F。
法定代表人:张纯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中坤,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72070Y。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凡兴,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白鹏涛,该公司职员。

原告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广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荣某某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荣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启飞 审 判 员  张贵明 人民陪审员  时庭华

书记员:白利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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