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某某
李春雷(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
毛某某
申请人荣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春雷,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毛某某。
申请人荣某某与被申请人毛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2013年4月27日被申请人毛某某向申请人宋冬萍借款50万元。逾期,被申请人共有本息59万元未偿还。申请人荣某某遂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毛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溧阳市农行景鸿支行开设的账号上的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毛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溧阳市农行景鸿支行开设的账号上的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毛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溧阳市农行景鸿支行开设的账号上的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郭文娟
书记员:李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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