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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某某与宜昌派格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荣某某
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宜昌派格工贸工贸有限公司

原告荣某某,男,生于1969年8月16日,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派格工贸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士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某诉被告宜昌派格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某某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荣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荣某某承担。

审判长:聂其玺

书记员: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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