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荆门市东宝区海慧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实,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金,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罗某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罗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罗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向华波
审判员 杨红艳
审判员 董菁菁
书记员: 李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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