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海慧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实,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金,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姜某某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明确表示同意的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姜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周丽红
审判员 罗艳红
审判员 刘永清
书记员: 陈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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