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响岭路(楚天城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91780594Y。法定代表人:鲜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红,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海宁路358号国际商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115260013。法定代表人:张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磊,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2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22日,原审原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以与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俊
审判员 王小云
审判员 马晶晶

书记员:肖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